听说有3类子女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是真的吗,哪3类
问:听说有3类子女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是真的吗,哪3类
答:首要要声明一下概念,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村民只拥有使用权,不能直接说继承。我们所说的“继承”,严格意义上是指对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继承,并因此“附带”享有该房屋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就是“地随房走”的原则,也就是我们要先继承宅基地上房屋,从而“附带”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以下是三类不能继承或无法完整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子女:
第一类:已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不能继承宅基地(房屋)
这是最常见也是最核心的一类情况。
具体情形:
子女因上学、工作、结婚等原因,将户口从农村迁出,转为城镇户口。
子女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例如,女儿嫁到外村并已将户口迁入夫家所在村集体)。

法律依据与解释: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和福利性质,它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绑定。一旦丧失了本村集体成员身份,就失去了申请和直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
但是,根据《民法典》和“地随房走”的原则,这些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留在宅基地上的房屋。然而,他们对房屋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
只能使用,不能翻建:他们可以居住、使用该房屋,但不允许对房屋进行翻建、扩建或重建。
自然灭失:当房屋因年久失修而自然倒塌或灭失后,村集体有权依法收回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其子女无权再要求重建。
不得随意出售:非本村集体成员继承的农村房屋,其转让对象受到严格限制,通常只能转让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集体成员。
第二类:宅基地本身来源不合规或严重超标的子女不能继承宅基地(房屋)
这类情况涉及到宅基地的合法性问题。
具体情形:
违规占用的宅基地:父母占用的宅基地未经合法审批,属于非法占用土地,例如私自开垦耕地作为宅基地。
严重超标的宅基地:父母拥有的宅基地面积远远超过了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面积。
法律依据与解释: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对于非法占用或超标占用的土地,其使用权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
在继承时,对于不合规的部分,子女无法继承:
对于非法占用的部分,村集体可直接收回。
对于超标的部分,通常的处理方式是在相关登记手续中不予确认,或在未来村庄规划、拆迁补偿时,对超标部分不予补偿或减少补偿。子女只能继承合法合规面积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
第三类:未尽赡养义务或自愿放弃继承的子女不能继承宅基地(房屋)
这种房屋继承问题实际是基于《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一般规定。《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办理。同时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子女因未尽赡养义务而被法院判决少分或不分遗产,或者自己主动放弃了继承权,那么他们自然也就丧失了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从而无法“附带”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具体情形:
未尽赡养义务:子女有能力和条件赡养父母,但却长期、故意不履行赡养义务,情节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其他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剥夺或减少该子女的继承份额。
自愿放弃继承:子女通过书面声明的形式,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父母遗产(包括农村房屋)的继承权。
未尽赡养义务或自愿放弃继承的子女可依法剥夺其房屋甚至其他财产的继承权。以上3类子女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的。
- 2025-10-20
- 2025-10-16
- 2025-10-16
- 2025-10-16
- 2025-10-16
- 2025-10-16
- 2025-09-13
- 2025-11-13
- 2025-10-20
- 2025-10-20
- 2025-10-20
- 2025-10-20
- 2025-10-20
- 2025-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