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例五:钱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帮信罪"的司法认定_如何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基本案情】

20233月,钱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以每套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上线。经查,该三张银行卡在短短一周内流水金额达280万元,其中已查实涉诈资金65万元。

 

【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支付结算金额如何计算?

 

涉案情节是否达到立案标准?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定钱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认为:

 

钱某出售银行卡时应当认识到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其行为属于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支付结算金额远超二十万元的立案标准

 

考虑到钱某系初犯,且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明知"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

 

【风险提示】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均属违法行为

 

一旦涉案,将面临刑事处罚和信用惩戒

 

五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不得开立新账户

 

找工作务必审查工作内容,避免成为犯罪"工具人"

 

免责声明:上述判例分析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正式司法解释

2025年10月20日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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