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与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_2025年最新政策解读_北京宅基地律师
北京宅基地律师最新解读有关2025年农村宅基地确权与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最新政策
一、宅基地确权登记法律指南:2025年最新政策全面解析
宅基地确权登记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益的重要基础工作。随着2025年多地出台新政策,宅基地确权规则发生了显著变化。本文将全面解析最新法律规定,帮助您顺利办理宅基地确权登记。
1. 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核心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及自然资源部系列文件,宅基地确权登记遵循"一户一宅"基本原则,严格保障农户合法权益。
登记范围:适用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宅基地及房屋
确权原则:以"户"为单位登记,户的认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
权利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确权到"户",户主作为权利人代表申请登记
2. 符合确权登记的条件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宅基地申请人或使用人未享受过宅基地分配待遇且已成年的本村小组成员
达到法定成年、未享受过宅基地分配待遇、不存在一户多宅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非本村村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非农业户口居民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未发生变化的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
3. 不予确权登记的九种情形
根据2025年马关县实施细则,以下情形不予确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人无申请农村宅基地资格的(如不符合分户条件)
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
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乱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
存在权属争议或争议未解决的
将原有宅基地上的住宅出卖、赠予他人的
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小产权房)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确认登记的情形
4. 无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方法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可根据以下规定办理:
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
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
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根据不同时期建设的房屋,确权登记要求有所不同: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设的宅基地房屋,经公告30日无异议后,按实测面积予以登记
1987年至2020年7月3日期间建成的,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的农房,可按简化程序确权登记
2020年7月3日以后建盖的农房严格按现行政策补办手续后方可办理确权登记
5. 特殊情形处理规则
(1)农民进城落户后的宅基地确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具体分两种情况:
整户进城落户并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在进城落户之后未进行改建、扩建、翻建的,按户登记,登记后农房只能修缮使用不能拆除重建

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人进城落户,其原户籍上还存在其他家庭成员且该户在本村小组未取得农村宅基地的,登记的权利人由家庭协商决定
(2)"一户多宅"情况处理
宅基地确权登记应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原则,但合法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婚嫁妇女宅基地权益保障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
6. 宅基地确权登记流程
权籍调查:农户申请并自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权籍调查,查明土地及房屋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
公示:在村集体公示(15-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确认:由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
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登记:依法予以确权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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